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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诚信制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12-21 17:20:20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完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我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诚信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6个章节,分别为总则、采集认定和披露、激励与惩戒、信用修复、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总则。阐述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明确由省住建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领域诚信制度管理工作,建立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领域守信激励对象、失信重点关注对象和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三类对象”)。

(二)采集、认定和披露。明确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的内容分别为基本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其他信用行为信息,并指出认定失信行为信息必须以司法机关、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依据。明确了三类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对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领域市场主体采取“红黄黑榜”分级分类管理,符合“红榜”的认定为守信激励对象、符合“黄榜”的认定为失信重点关注对象;符合“黑榜”的认定为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同时,也对三类对象名单的认定程序、异议处理、结果披露以及管理应用进行了阐述,

(三)激励与惩戒。明确了对守信激励对象采取激励措施、对失信重点关注对象采取约束性措施、对严重失信惩戒对象采取惩戒性措施。

(四)信用修复。明确了被列为失信重点关注对象和严重失信惩戒对象的市场主体可主动开展信用修复,对予以修复和不予以修复的情形进行阐述,并对修复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五)监督管理。明确了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认定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采取的处罚措施进行详细说明。

(六)附则。明确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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